部分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与员工约定好了不缴纳社保,就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为了节省成本,许多企业在社保缴纳上存在着诸多不合规行为。然而这些都是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引起重视,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该如何规范缴纳社保,避免涉诉风险呢?一起来看看这些常见的社保缴纳风险行为。
01、未及时办理社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可以不缴纳社保吗?
【典型案例】
富某与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内不缴社保,月工资4000元,转正后月工资8000元,工作不满六个月离职当月工资不发。
过了试用期,富某以公司不缴社保为由提出离职,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2个月部分的约定应属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其一,双方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2个月部分的约定应属无效,需按照转正后工资标准支付富某工资差额4000元;
其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公司应支付富某试用期工资差额4800元;
其三,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救济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公司未依法为富某缴纳社会保险,富某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补缴稽核;
其四,公司未为富某缴纳社会保险,富某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公司应依法向富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66.67元。
【用人单位需注意】法律要求的社保缴纳时间是“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员工是否转正无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也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此外,本案中劳动者以试用期未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辞职,用人单位被判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所以对于用人单位,拒缴社会保险不仅面临行政稽核风险,还将面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风险,违法成本较高。
02、签署放弃缴纳社保文件
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与劳动者达成了一致,或劳动者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保,双方再签署一份放弃缴纳社保的文件,就属于合法的约定。但缴纳社保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一方的放弃,就免除另一方的法定义务,签订了社保承诺协议,并不代表没有风险,在一些司法案例中,不乏有与劳动者事先承诺,但劳动者事后反悔,相关协议也无法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
劳动者本人意愿放弃缴纳社保
公司需要担责吗?
【典型案例】
王某与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王某与公司签署材料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大鹏公司因此未为其交社保。后王某在工作履职过程中突发疾病,产生医疗费用13万元。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王某医疗费用13万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上述医疗费用。公司诉称,王某入职后,公司曾多次要求其配合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王某一直拒绝配合,并且由于王某之前未曾进行过社保登记,没有王某的配合,公司无法自行完成对王某社会保险的参缴。另外王某也书面承诺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公司不应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王某入职时即通知其缴纳社保,且王某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材料时入职已近七年,故公司未积JI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告知王某如不缴纳社保可能发生的后果,未尽到风险提示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使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内容系王某真实意思表示,此内容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公司应承担王某的医疗费13万元。
【用人单位需注意】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之时,及时通知劳动者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义务,应明确告知劳动者缴纳社保的重要性,提示其不缴社保的法律后果,约定放弃缴纳社保的相关协议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无效,不能以此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03、未足额缴纳社保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职工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
下限: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ZUI低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60%),就按照ZUI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上限: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ZUI高缴费基数(当地社平工资的300%),就按照ZUI高缴费基数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社保定期对单位社保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发现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况,应为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全部职工进行补缴。
单位可以按ZUI低工资
缴纳社保吗?
【典型案例】
王先生是上海某网络公司的员工,后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后王先生向当地人保局投诉举报称,网络公司未按照第三人工资实际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
人保局随后启动了相关调查处理程序,并对网络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网络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王先生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王先生补缴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后网络公司上诉法庭,该公司提出,在王先生入职时曾与他有过口头约定,按照上海市法定的ZUI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并以此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认为,这样的约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约定经过职工自己同意,公司并未强迫王先生接受。因此网络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应承担补缴社保的责任。王先生对此则否认曾与公司有过前述口头约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纳标准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可以因主张曾有口头约定而免除用人单位的补缴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该网络公司自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按照上海职工年平均ZUI低工资标准为王先生缴纳社保,未按照王先生的实际工资标准缴纳,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网络公司主张曾与王先生就降低标准缴纳社保有过口头约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王先生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定。
【用人单位需注意】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GUOJIA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保,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04、挂靠代缴社保
挂靠代缴社保,即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本人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为与其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为非本单位员工挂靠代缴社保,会涉嫌虚构劳动关系,遭受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JIAZHENG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吗?
【典型案例】
李某系某电子公司职工,工作地点在北京。李某与电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社会保险委托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北京代缴。2021年11月,李某在工作中突发脑干出血死亡,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由于北京社保部门未予理赔,李某家属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工伤死亡待遇合计126万余元。
仲裁委ZUI终支持了李某家属的仲裁请求。电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出起诉申请,庭审中,电子公司主张社保已经在北京委托第三方为李某缴纳,故无法理赔,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某与电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可以认定李某与电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的电子公司在李某任职期间却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故在李某发生工伤导致死亡事故后,应由电子公司向李某的近亲属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电子公司以委托第三方公司为李某代缴社保为由,予以抗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用人单位需注意】为不属于公司,与公司无劳动关系的人员代缴社保,容易让公司陷入劳动争议纠纷中。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上述案例中,公司委托第三方为员工代缴社保,ZUI终却导致员工工伤后的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付出了社保费用与工伤赔偿双重的经济成本。
所以企业如果面临离职员工或朋友请求挂靠在公司名下为其代缴社保的情况,应该理性拒绝,可以协助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避免企业因员工挂靠社保而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05、补缴社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所以在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即便用人单位补缴了,社保部门也仅仅是需要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其他的费用则还需要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受伤后才补缴社保
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关工伤赔偿
【典型案例】
某劳动者2019年5月10日入职,入职5天后,于2019年5月15日7时许,在交接工作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证明记载的死因是猝死,死亡时间是2019年5月15日9时16分。在劳动者死亡时间后十几分钟内,用人单位迅速在网上办理了社保增员。
ZUI终人社部门虽认定劳动者的死亡为工伤,但却认为用人单位是在劳动者死亡后才办理社保登记,不予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费用。用人单位认为自己的做法已经满足法律要求的“用工之日起30日内”,社保部门应当支付工亡待遇,对社保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件经审理,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求。驳回的理由是,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尚未为其办理社保增员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增员手续是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办理。
【用人单位需注意】若员工的工作岗位存在较高风险,尽量在办理社保前先安排相关培训,待办理完社保后再安排上岗。
但是企业如果遇到还没有缴纳社保,员工就发生了工伤,ZUI好也还是尽快办理社保登记及补缴社保。
06、非全日制用工社保缴纳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雇佣非全日制员工时,要注意其工作时间、薪资结算等内容,按照GUOJIA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表面是非全日制,实际性质却是全日制,企业可能要面临补缴社保和罚款。
07、风险责任
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将面临限期补足、缴纳滞纳金、增加应缴数额、其他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等法律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未办理员工参保登记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保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社保稽核部门的执法检查,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调查的,由稽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提供的,稽核部门可对用人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
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或因用人单位造成社保中断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统筹金,大病医疗资金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员工由于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由此提出离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提示】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或因停产、濒临破产等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及时缴纳社保的,应依法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交或延期。
用人单位发生未缴、晚缴、漏缴、少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避免损失扩大。